纳税担保是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其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及实现税款的相关费用(如登记、拍卖等)。税务机关在四种情形下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发现纳税人有转移财产迹象、欠税者或其法定代表人需出境、纳税争议未缴清税款申请复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保证人需满足特定资格要求,包括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八类主体被禁止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两年内涉税违法者、被立案侦查的涉税主体、信用级别C级以下的纳税人、异地无住所自然人或企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单位及欠税者。
保证期间明确为纳税人应缴税款期限届满后六十日内,税务机关可要求保证人履行税款缴纳担保义务。纳税信用级别限制作为重要筛选条件,信用不良或存在关联担保的主体均被排除在保证人范围之外,确保担保责任的有效落实。
课程同时提及纳税抵押财产类型需符合法定要求,强调担保关联禁止情形对保证人资格的约束。通过系统梳理纳税担保与抵押的规则,明确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