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规则中,基层法院通常负责一般案件,但中级法院一审案件包括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及海关等三类例外情形。例如,告县政府或住建部等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而告省公安厅或乡政府仍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被告确定需以法律文书盖章机关为准,若存在多机关联合行为或复议案件,需区分共同被告情形。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原行为的,仅复议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作为被告。
行政诉讼举证倒置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自证行政行为合法性,如交通处罚需提供执法记录。例外情形中,原告需在被告不作为或行政赔偿案件中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如证明曾提出申请或具体损失金额。
审理程序方面,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及自由裁量权案件可调解。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如政府信息公开或小额罚款案件,但涉及省级行政案件或经听证程序的仍需普通程序审理。
典型案例分析显示,管辖争议需结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则综合判断,如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可在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通过多轮学习与错题复盘,可系统掌握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