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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31节课53相关合同制度(2)

主播: 苏苏助考
最近更新: 7天前时长: 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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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租赁合同租期规则

# 不定期租赁解除条件

# 未经同意转租效力

# 租赁书面形式要求

# 承揽合同成果交付

# 承揽人独立工作义务

# 定做人任意解除权

# 运输合同行为标的

# 运费未付留置规则

# 运输不可抗力免责

# 仓储合同成立条件

# 仓储保管赔偿责任

# 保险最高赔付金额

# 保险免赔条款效力

# 保险条款说明义务

租赁合同规则
租赁合同租期规则明确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超期部分无效。六个月以上租赁需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且出租人未异议的,转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但需预留合理准备时间。未经同意的转租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原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次承租人可追究转租人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特征与责任
承揽合同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需独立完成主要工作,经同意方可分包。定做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需赔偿损失。承揽人因自身过错造成第三方损害时需独立担责,定做人提供材料或图纸不符要求时需及时通知整改。
运输合同权利义务
运输合同以运输行为为标的,承运人可因未付运费行使留置权。货物毁损灭失时,承运人对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损耗或托运人过错免责。托运人有权变更运输要求,但需承担额外费用。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单时成立,与货物实际交付无关。
仓储合同保管责任
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属诺成合同。保管人应对保管不善导致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存货人逾期提货时,保管人需履行催告程序后方可提存货物,提前提取不退还仓储费用。
保险合同核心条款
保险金额为事故赔付上限,免赔条款需保险人明确说明,未尽提示义务的条款无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人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事故调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保单约定既往症免责等条款需符合法定告知程序,否则投保人可主张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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