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有效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当事人需协商选择仲裁程序,分为简易程序(独任庭,3个月审结)和普通程序(合议庭,4个月审结)。若无法达成一致,由仲裁委主任指定程序。仲裁庭组成方式由当事人共同决定:独任庭由双方共同选定;合议庭由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并协商选定首席仲裁员,协商不成则由主任指定。
仲裁员回避条件包括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关系、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其他关系,或存在私下接触、收受利益等行为。仲裁审理原则上需开庭,但当事人可协议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不公开,但允许协议公开。仲裁裁决以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义进行,缺席审理规则与诉讼类似。
仲裁和解可撤回申请或请求制作裁决书;调解达成可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需双方签收生效,裁决书则自作出生效。裁决形成遵循“多数意见优先,无法多数时按首席意见”原则。裁决执行需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时效为裁决履行期满后2年。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理由包括无仲裁协议、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但需在收到裁决后6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裁决被撤销后,纠纷恢复原始状态,可重新协商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