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核心要求包括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时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及保修责任。保修范围涵盖施工、设计或勘察错误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而人为损坏、自然灾害等非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责任。
法定最低保修期限规定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需终身保修,防水与节能保温工程最低5年,供热/供冷系统按采供周期计算,电气管线及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需区分:前者是质量责任期限,后者是质保金退还的经济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府投资项目质保金不得超过结算额3%,且不得与履约保证金重复扣留。
工程保修责任范围中,施工单位需对施工或材料问题无偿维修,设计缺陷由建设单位追责。非质量问题(如使用不当)不属保修义务。质保金退还条件与缺陷责任期挂钩,自竣工验收合格或提交报告90天后起算,发包人拖延验收则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强制保修法律规定要求保修期约定不得低于法定标准,而缺陷责任期可通过合同约定。违反保修义务将面临行政处罚,缺陷责任期违约则承担民事责任。不同工程部位保修年限需分层理解(如结构层终身、防水层5年、装饰层2年),消防工程整体按2年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