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章节涉及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和行政纠纷的区分。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包含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需优先判断纠纷性质。侵权纠纷需通过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处理,如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导致路人受伤属于典型民事侵权纠纷,而行政强制拆除违建则属于行政纠纷范畴。
和解与调解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有中间人介入。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需依赖自愿履行;人民调解作为基层自治组织调解方式,可申请司法确认转为终局效力执行标准。法院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适用于诉讼阶段,需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且部分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
仲裁制度基本特点包括协议管辖、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有效仲裁协议需包含明确仲裁意思、事项及机构,排除人身性纠纷和行政争议。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存在,其有效性决定仲裁机构管辖权。胁迫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争议需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并由法院裁定。
劳动纠纷仲裁程序要求先裁后诉,与民事仲裁制度存在差异。施工合同纠纷中,仲裁条款仅对约定事项有效,未约定部分需另行解决。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管辖权和司法确认流程需严格遵循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