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围绕法院与当事人的视角差异展开。从起诉条件要求看,原告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必须明确,诉讼请求需具体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例如,弟子无权代表逝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明确起诉三十户高空坠物责任人的案件符合条件。
诉讼代理人权限方面,律师或近亲属可代理诉讼,但涉及实体权利(如和解、放弃请求)需特别授权。一般代理仅限程序性事务,授权书需明确标注权限,未具体说明则默认为一般代理。
诉讼时效规则强调三年普通时效与二十年最长保护期,不适用时效的情形包括物权返还、抚养费纠纷等。时效中止适用于最后六个月的不可抗力,中断则因主张权利或债务人承诺而发生。专属管辖范围明确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及遗产继承由特定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
管辖规则中,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需在答辩期内,否则视为接受管辖,但违反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的除外。协议管辖不得突破专属管辖限制,应诉管辖效力高于协议约定,体现法院对管辖权的强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