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管理
药品进口需通过指定口岸完成,由口岸药监局负责备案及发放通关单,证明药品合法来源。进口麻醉和精神药品需取得国药监颁发的进口准许证,无需额外通关单,效期为一年。口岸检验所负责质量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书,确保药品合规性和安全性。
特殊进口情形
临床急需少量药品进口需经国药监或省级政府批准,仅限指定医疗机构用于特定医疗目的,且免于检验。个人自用药品以合理数量为限,海关直接监管;允许携带第一类制毒药品制剂(如麻醉、精神类)及高锰酸钾,但需提供医疗证明。
出口管理要求
药品出口需省级药监部门办理出口销售证明,效期不超过两年。短缺药品可由国务院限制或禁止出口。疫苗出口企业须遵守国际采购协议,禁止转内销。出口药品包含已注册、未注册规格及未上市品种,企业需符合GMP标准,违规者将被注销证明并限制申请资格。
保税区与检验豁免
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药品免于备案和检验,但若转入国内市场则需补办手续。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料药禁止内销,特殊情况需移交地方药监处理。
合规与处罚
未备案进口药品将面临警告或吊销资质;擅自扩大临床急需药品使用范围或代购未获批药品均属违法。出口企业需确保质量可追溯,虚假申报将导致证明注销及5年禁办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