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我国药品管理的核心制度,明确持有人需通过取得药品注册证成为责任主体。该制度要求持有人为企业或研制机构,境外企业需指定境内法人协助注册,并强调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定位,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可控性,并设立独立质管部门。上市放行规程需由质量授权人签字,确保药品安全上市。年度报告需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提交至省级药监部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履行等同于持有人的义务。境外持有人需与境内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确保责任可追溯。
权利方面,持有人可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销售药品。委托生产需向持有人所在地省药监申请许可证;销售环节中,自行批发无需经营许可,零售则需取得资质。持有人可经国家药监批准转让药品注册证,但受让方需满足持有人资质要求。医药代表需通过备案系统登记,规范药品信息沟通行为。
制度设计兼顾质量与创新,通过分离生产与研发资质,激发研制机构活力,同时强化持有人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管理及上市后研究的责任,确保药品安全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