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行为分为五类: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附议和行政诉讼。其中,行政许可体现“官许可民”的关系,如药品生产行政许可需遵循法定原则,强调权限、条件和程序的合法性。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规定已生效的许可不得擅自变更,但因公共利益需撤回时需依法补偿。
行政处罚涉及“官罚民”,包括吊销证件、限制从业和较大数额罚款等措施。药品许可证吊销程序需符合法定情形,如企业申报材料造假。对于药品经营行政处罚中的较重情形(如限制从业或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可要求听证程序,通过正式申辩保障权益。
行政强制和行政附议分别体现“官强制民”与“民告官找上级”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则是通过法院解决争议,如药品行政诉讼案例中涉及行政许可撤销或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行政许可申请需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对材料不全或职权范围外的申请需明确指引,确保行政效率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