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法规明确了召回的定义:持有人对已上市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药品实施回收,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前者由持有人自主发起,后者由药监部门强制要求执行。
召回等级分类标准依据危害程度分为三级。一级召回对应严重健康危害,二级针对可逆或暂时性危害,三级则用于一般无直接危害但需纠正的情形(如标签错误)。分级口诀“一严二逆三不一”便于记忆。
药品召回责任主体始终为持有人,进口药品召回实施由境内代理商具体操作,但责任仍归属境外持有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需履行配合义务,发现隐患应立即通知持有人并报告省药监部门,必要时暂停销售使用。
药品召回时间规定严格:一级召回需1日内启动并每日报告进展,二级3日内启动每3日报告,三级7日内启动每7日报告。召回完成后,所有级别均需1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监和卫生部门提交总结。
召回药品销毁流程要求严格:需在监管部门或公证机构监督下销毁;若隐患可通过更换标签或返工解决,可处理后重新上市。召回记录须保存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违反责令召回法律要求的,将面临货值金额5-10倍罚款,严重者吊销许可证,相关责任人最高可罚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