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管理条件与规范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需具备药学技术人员、符合GMP要求的厂房设施、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检验机构。其中,质量检验是生产企业区别于经营企业的核心要求,疫苗生产还需额外满足生物安全和产能储备要求。放射性药品生产需经省级药监部门联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查。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生产许可证由省级药监审批颁发,载明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许可事项,分类码(如A代表自行生产)用于区分企业属性。证书有效期为5年,变更许可事项需提前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后备案。许可证编号规则明确分离、合并等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委托生产与特殊药品限制
委托方必须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具备质量管理能力,受托方不得二次委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禁止委托生产。持有人需自行承担质量责任,不得转嫁核心义务。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与监管
GMP要求企业建立涵盖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强调厂房防污染设计、物料合规性验证和持续稳定性考察。生产企业负责出厂放行,持有人负责上市放行,均需质量授权人签字。
短缺药品供应保障
列入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品种,计划停产需提前6个月报告,突发停产需3日内报告。药监部门需联动保障供应,确保临床用药可及性。特殊情形下需向国家药监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