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活动涵盖采购、储存、运输、销售及售后环节,除持有人自行批发外均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分类依据为销售对象:批发企业面向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等,零售企业直接服务个人消费者。冷藏药品经营范围标注需在许可证中明确,毒性中药饮片需单独标注。
批发企业仓库管理要求须配备自营仓库并自行管理,而零售连锁门店需符合独立经营区域规定。零售药店职业药师配备强制要求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销售场景,乙类非处方药可通过考核后经营。所有企业需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覆盖质量管理全流程。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中,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审批部门为省级药监,零售企业由市县级审批。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包含经营方式、范围、地址及仓库地址(“三个金库”),需经审批;登记事项变更需备案。仅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但事后核查严格。
药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需在效期届满前6个月至2个月提交,逾期未决需停业。许可证编号规则包含企业类别代码(A批发/B总部/C门店/D单体)及地区编码。注销情形包括企业停业、证照失效等,零售连锁总部兼并其他企业时可按变更流程办理。
疫苗、放射性药品及医疗机构制剂禁止批发企业经营。冷藏、毒性药品等特殊类别需单独标注经营条件。检查中发现承诺不实或条件不符的,将限期整改或撤销许可,虚假承诺按骗取许可证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