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优先受偿权是解决工程款纠纷的核心机制。根据最高法院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规定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实现条件,因其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等生存权问题。但该权利不得对抗已支付全款的自住房购房人,因其同样涉及基本生存权益。
施工合同变更协商流程需双方明确约定,若变更内容不清晰则视为未变更。债权转让方面,工程债权转让法律效力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债务人,且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合同终止情形包括提存、抵销及合同解除等,其中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包含不可抗力合同解除条件及根本违约认定。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直接解除合同;而发包人未履行协助义务或提供不合格材料且拒不整改时,承包人也享有解除权。烂尾工程拍卖处理规则明确未完工但质量合格的工程可拍卖处置,以降低社会资源浪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限定为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不在此列。行使期限从应付款日起最长18个月,超期则丧失优先权。双方约定放弃优先权需以保障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为前提,否则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