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纠纷处理
合同履行中,开工日确定方法需依据开工令载明时间,若因外部条件或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迟,开工日需重新核定。竣工日计算规则分为验收合格日、整改后合格日及发包人擅自使用转移占有日三种情形。工期顺延条件包括发包人拖延材料供应、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等,法院支持合理顺延申请,但需结合关键线路影响判定。
质量纠纷责任划分
质量缺陷处理涉及承包人返修义务及发包人过错责任分担比例。发包人过错责任涵盖设计缺陷、指定材料不合格、指定分包质量问题等,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公平分配责任。若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其他缺陷由其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结算争议与款项处理
工程款结算争议中,招标文件与合同冲突时以招投标文件为准,黑白合同处理原则要求以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设计变更价款调整需参照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所在地计价标准。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贷款利率;垫资条款法律效力需明确约定,无利息约定则视为自愿垫资,不额外支持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