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涉及多种责任原则:过错责任要求行为存在过错才需赔偿;无过错责任适用于产品缺陷等情形,生产者或销售者无论过错均需担责;推定过错要求责任主体自证无过错,否则需赔偿;公平责任则用于无法确定过错时(如高空抛物),由可能加害方分担损失。
共同侵权(如建设、设计、施工方串通)需承担连带责任;分别侵权分三种情况:能分责任比例则按比例赔偿,无法区分则平均分担,若各方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则连带赔偿。教唆或帮助侵权中,被教唆人若无民事行为能力,教唆人单独担责。
财产损失按损害发生时实际价值计算;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自然人,单位不享有。惩罚性赔偿需满足恶意侵权且后果严重(如明知产品缺陷仍销售致人死亡)。
生产者对产品缺陷侵权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者可直接向生产或销售方索赔。若缺陷由运输或仓储导致,生产者/销售方赔偿后可追偿。召回制度要求发现缺陷后立即停止销售并警示消费者,故意隐瞒缺陷可能触发惩罚性赔偿。
建筑物倒塌、构筑物缺陷(如桥梁塌陷)由建设与施工单位连带赔偿;悬挂物脱落由管理人担责;高空抛物责任认定中,无法查明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方补偿。公共场所施工未设警示标志或管理失职(如道路堆放物致损),管理人需自证无过错。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发险情方担责(如施工单位未设警示标志致交通事故);劳务派遣员工侵权由用工单位赔偿;产品缺陷致工伤时,受害者可同时主张工伤赔偿与产品侵权赔偿。近亲属赔偿需覆盖配偶、父母等法定范围,死亡赔偿金非遗产,所有近亲属均可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