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多种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首选方式,因其市场竞争充分、透明度高,适用于技术明确且预算合理的项目。若时间紧迫或技术复杂无法确定详细需求,可选择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者以最低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需警惕供应商串通报价风险。
询价采购适用于规格统一、价格波动小的现货采购,但因供应商单次报价不可更改,需确保市场参考价清晰。单一来源采购作为最后手段,仅适用于唯一供应商、紧急需求或配套服务延续(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的情形。
框架协议采购通过两阶段操作(建群筛选、二次竞价)实现重复小额采购,货物类协议有效期1年,服务类2年,需设定最高限制单价。创新合作采购针对市场无现成方案的项目,允许与供应商合作研发,但需承担技术失败风险,适用于需突破技术瓶颈或提升绩效的场景。
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报价原则,适用于需平衡价格与服务质量的项目。紧急采购、技术复杂或无法计算总价的项目,需根据法定情形灵活选择采购方式,确保合规性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