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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04节课12建设工程物权制度(3)

主播: 苏苏助考
最近更新: 7天前时长: 37:13
一级建造师|法规|精品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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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设立

# 动产质权交付设立

# 留置权优先受偿规则

# 担保合同效力独立性

# 动产抵押自愿登记原则

# 动产质押交付生效

# 权利质押登记要求

# 浮动抵押财产范围

# 房地一体抵押规则

# 占有返还时效限制

担保合同与效力
担保合同效力与被担保的主合同相关,但可通过特别约定实现独立性。若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需按过错分担责任。例如,公益单位违规担保时,三方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抵押权规则
不动产抵押权需登记设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允许以企业现有及未来动产打包抵押。房地一体原则要求土地与地上建筑一并抵押,但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时需一并拍卖,优先受偿权仅覆盖原抵押物价值。
质权分类与设立
质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如车辆质押),权利质押需交付凭证或登记(如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质押,人身权(如署名权)不可质押。
留置权优先性
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且需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可例外)。留置权人须妥善保管留置物,60天后可处分。同一财产存在抵押、质押和留置时,留置权人最优先受偿。
占有性质与保护
占有分为有权/无权、自主/他主、善意/恶意占有。施工单位对工地的占有属他主、有权占有。占有被侵害时,可要求返还但受一年时效限制;物权保护无时效限制。例如,公共用地被侵占超一年后,仅能主张赔偿,无法强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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