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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10节课21建筑市场主体的一般规定(1)

主播: 苏苏助考
最近更新: 7天前时长: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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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建筑市场主体参建单位

# 法人独立民事责任能力

#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责任

# 项目部民事责任承担主体

# 项目经理管理岗位职责

# 非法人组织无限责任承担

#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主张权

# 注册职业人员签字责任

# 民事责任追偿与承担

# 特别法人行政管理职责

建筑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参建单位(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中介机构(如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等),其核心特征是不包含监管主体(如住建局)和普通建筑工人。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时,分为注册职业人员(需在文件上签字担责)和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后者可向上家或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法人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需依法登记成立,以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地,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意志的表达者,其职务行为由法人担责,但内部章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特别法人(如应急管理局)兼具行政管理职责,需依法设立并独立担责。
项目部是施工企业的临时生产组织,解散后遗留债务由企业承担;项目经理为必设岗位,负责项目全面管理,其行为后果由企业担责。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无法独立担责,出资人需承担无限责任,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债务需设立人以个人财产清偿。
民事责任划分强调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若以法人名义生效,由法人担责;私人债务则自行承担。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及责任范围需结合登记类型与实际行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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