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可能触发合同解除权,但两者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存在显著差异。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而情势变更情形下,需依据《民法典》第533条,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合同基础条件变化是否造成明显不公,经协商无果后方可申请解除。
在解除条件方面,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事件发生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两个要件;情势变更则要求合同履行产生严重不公平结果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两者的解除程序差异体现在:不可抗力解除权为形成权性质,通过单方通知直接生效;情势变更解除权具有请求权性质,需经司法或仲裁程序确认效力。
解除时间亦有所不同: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自通知送达时解除,而情势变更需待判决或裁决生效后解除。权利基础上,不可抗力赋予当事人直接终止合同的权利,情势变更则需依赖司法机关基于公平原则裁量是否支持解除。两类规则通过不同路径实现合同关系的终止,体现了法律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风险分配的差异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