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案件中,若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委托仲裁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认为其存在身份瑕疵(如代理人身份不合法),可能主张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第58条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七种法定情形,此类争议通常被归类为“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违反法定程序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违反《仲裁法》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二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由于委托仲裁代理人身份瑕疵既不属于《仲裁法》强制规定的仲裁程序,也不直接涉及仲裁规则对裁决公正性的实质影响,因此难以被认定为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即使当事人主张对方仲裁代理人委托问题成立,但因该瑕疵未实质损害仲裁程序合法性或裁决公正性,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撤销裁决。这一结论体现了法律对仲裁裁决撤销事由的严格限制,强调程序瑕疵需与裁决结果存在直接关联方能构成撤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