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和违约情形,选择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需结合具体情形。通常情况下,优先选择解除合同更为稳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合同欺诈举证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标准,实践中举证难度较大,导致主张欺诈被支持的概率较低。
若违约行为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且存在继续履行或补救的可能性,而欺诈行为证据确凿、主观恶意明显时,行使解除权可能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此时可优先主张撤销合同。从安全性角度考虑,若撤销与解除均存在风险且风险相当,选择撤销合同更为灵活,因其未被支持后仍可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解除;反之,若先主张解除合同,可能被视为认可合同效力,后续再主张撤销的难度将显著增加。
当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存在争议,但欺诈证据充分时,可提起撤销合同之诉。若诉讼期间违约行为发展为根本违约,可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需综合考虑诉讼成本、证据充分性及违约行为动态变化,审慎选择救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