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该条款明确,此类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在具体案件中,若原告能明确被告上传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或终端设备所在地,该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若无法确定,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受理。例如,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朝阳区时,即使侵权行为地难以查明,原告可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情形下,若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无法确定(如被告在境外),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但此规定仅适用于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明确的情况,且被告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其住所地通常可查明,此时排除发现地法院的管辖权。
综上,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管辖需优先依据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仅在特殊条件满足时方可适用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