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限或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在于控制作品的传播范围与方式,其法律定义明确了权利人对作品传播的专有控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将作品、表演或音像制品上传至或置于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网络服务器作品上传行为是判断侵权的关键,无需实际下载或浏览记录,只要作品处于可被公众获取的状态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网络传播行为判定标准聚焦于作品是否被置于网络环境并允许公众自由获取。司法实践网络传播判定的主流观点认为,此行为仅指通过上传等方式使作品处于可被下载、浏览的在线状态,强调技术手段与传播结果的关联性。
对于举证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无需当事人证明公众实际进行过下载或浏览。只要作品处于公众选定时间获取的开放状态,即满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成立条件,简化了权利人的维权流程。
综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严格围绕技术实施与传播效果展开,其法律定义与司法实践均以保障权利人控制作品传播为核心,同时兼顾网络环境下公众获取作品的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