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因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产生争议,向法院诉请确认合同项下不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主张合同未成立导致仲裁条款不成立,而非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仲裁法第20条规定,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既可指向无效情形,也可包含协议未成立的情形,二者均属于广义的“效力争议”。
仲裁条款不成立与无效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指双方未就仲裁解决纠纷达成合议,后者指协议虽存在但因违法而无效。法院需审查仲裁协议是否独立成立,这直接影响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属于需优先处理的先决问题。
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提起诉讼,本质上属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或法院需依据仲裁法对协议效力作出裁定,明确纠纷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程序解决。此案由分类需结合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核心要素,区分未成立与无效的法律后果,确保程序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