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若约定“向法院申请仲裁”,需结合仲裁协议要件和管辖权规则分析条款效力。根据《仲裁法》第16条,有效仲裁协议需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案例中“向甲经营所在地法院申请仲裁”的表述,因未明确仲裁委员会且混合“法院”与“仲裁”概念,导致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不符合有效仲裁协议要件。
争议解决条款虽出现“仲裁”字样,但结合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条款中关于“法院”的表述更倾向于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未明确排除法院管辖,且未满足仲裁协议形式要求,因此该条款应被认定为诉讼管辖约定。
最终,因条款缺乏仲裁委员会选定标准,且协商解决争议流程未果时,应依据法院管辖适用情形确定管辖权。此类表述瑕疵的条款需严格依据法律要件判断效力,避免混淆仲裁与诉讼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