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片份额转让合同纠纷中,转让方承诺作为联合出品方享有项目控制权,但影片上映后仅出现在片尾“鸣谢”栏,未按合同约定获得出品方或宣发方署名。根据署名权责认定规则,联合出品方通常应在片头署名,鸣谢栏署名可能与其承诺的权责地位不符,需结合合同约定与履约证据综合判断。
若受让方主张欺诈构成要件成立,需重点审查转让方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关键证据包括投资协议履行证据(如付款凭证审查标准)及合同终止条款触发情形。若转让方未按协议支付全额投资款导致协议自动终止,却隐瞒该事实并虚构宣发权责,可能构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虚假陈述。
处理此类争议时,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提供投资协议、付款凭证及宣发权责履约验证材料。若转让方拒绝解释或提供材料,其需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违约责任条款效力分析,守约方可依据合同撤销条件主张解除协议,并通过诉讼要求转让方承担欺诈举证责任。最终需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权益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