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当事人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影视投资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期限通常以影片上映时间为起算点,若未在一年内提起诉讼,撤销权将消灭。
影片上映时间作为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其一,合同欺诈事实(如虚假投资份额、夸大项目实力)往往在影片上映后因信息公开才可被查证;其二,法庭难以直接认定当事人主张的欺诈事实发现时间,而影片作为合同标的物,其上映时间可客观推定当事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当事人主张未在上映时发现欺诈事实的,可能面临举证困境。法庭认为,影视投资合同的核心权益与影片直接相关,若当事人漠视上映信息,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责任。这种过错将影响撤销权消灭条件的判定,导致其主张的权益难以被保护。
综上,影视投资合同撤销诉讼需严格遵循诉讼时效一年期的规定,且影片上映时间起算的合理性既保障了法律程序的公平性,也强调了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关注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