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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何主体特征?

所属专辑: 电影合同漫谈
最近更新: 2025-03-12时长: 04:30
电影合同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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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 虚假交易特征分析

# 连带责任侵权赔偿

# 关联公司财产转移

# 确定性债务履行能力

# 逃避执行法律后果

# 特殊关系主体串通

# 财产控制权归属争议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明确,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过虚假交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需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赔偿。此类行为通常表现为债务人具备确定性债务履行能力,却通过虚假交易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律后果。虚假交易特征分析显示,其核心在于交易双方未支付合理对价或对价显著低于财产价值,导致债务人名下可执行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
实践中,自然人以无偿赠与或低价转让财产方式损害债权的行为,多发生于近亲属等特殊关系主体串通场景。例如,债务人将房产赠与亲属后仍保留实际居住权,形成财产控制权归属争议。法人领域则常见关联公司财产转移,通过相同股东结构实现利益保留。此类行为虽变更财产名义权属,但实际控制权未转移,最终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
司法案例进一步印证上述特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无效纠纷案中,债务人通过亲属间无偿赠与房产逃避债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例则揭示关联公司通过相同股东结构转移财产。这些案例表明,特殊关系主体串通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典型模式,需在法律层面强化对虚假交易和逃避执行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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