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短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万元,甲负责拍摄制作和发行,按出资比例分配净收益。甲与丙签订发行代理协议,委托其发行短剧。短剧上线后,丙以收入未抵投流成本且甲未按约定完成制作为由,诉请解除合同。甲辩称已要求丙提供收支凭证但未获回应,并主张需先解决甲乙之间的合同效力争议,再处理与丙的纠纷。
争议焦点在于甲未对丙提起诉讼是否构成过错。甲认为,联合投资合同未约定必须起诉发行代理方,且甲乙需共担诉讼成本并协商处理相关事务。由于甲乙合同效力尚存争议(乙主张解除),甲主张搁置与丙的诉讼,待甲乙纠纷解决后再推进,以避免单方承担诉讼费用及后续责任风险。
关于成本分担,甲乙合同未明确约定因代理方纠纷引发的诉讼费用承担方式。甲主张双方作为平等投资主体,应共担成本并协商决策,乙若拒绝协商可能导致甲在未解决内部争议前无法单独行动。法院需综合合同条款、双方协商义务及诉讼逻辑,判断甲的抗辩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