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拒因素与合同条款解释
演出合同约定,若因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政府禁令)导致演出取消,双方应在六个月内协商重新演出日期。案例中,政府禁令导致音乐节取消,但甲乙双方未在协商期限内达成一致,也未在四年内形成新约定。乙主张合同终止且酬金不予退还,但需结合合同条款分析其合理性。
合同效力与协商期限的争议
合同未明确约定协商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则合同终止,也未规定酬金退还条件。条款强调双方需“继续协商直至确定新日期”,表明协商期限并非合同终止的硬性条件。乙以超过六个月为由主张合同终止缺乏合同依据,且双方后续协商行为实际变更了原定期限限制。
违约责任与演出义务的履行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拒绝履行协商义务及演出义务,并主张不退酬金,实质上将责任归于甲方,违反合同关于“继续履行协商义务”的约定。若允许乙滥用协商权拖延期限,可能引发不诚信获利行为。
诚信原则与合同实际履行要求
根据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应积极履行协商义务直至演出完成。乙未在协商期限内达成一致却长期未提出异议,实际默认协商期限可延长。其主张合同终止且不退酬金,违背公平原则,可能构成对合同实际履行要求的规避。最终结论需基于合同条款、履行行为及法律原则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