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规定,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产权优于银行抵押债权和其他债权,核心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生存权。若工程烂尾,购房人已支付全款的生存权优先于承包人,但承包人仍可在应付款日起18个月内主张工程款优先受产权。工程价款计算仅限于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利息和违约金不可优先受偿。
合同变更需双方明确协商一致,变更内容不明确则推定为未变更。工程变更需设计院出具图纸并签发变更令,承包人需在14天内提出索赔。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债务人可向新债权人主张抗辩权;债务转移则需债权人同意。
合同终止方式包括履行完毕、提存、抵销等。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情形: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落空、一方根本违约(如承包人违法分包)。解除权行使期限最长1年,需通知对方且无需同意。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或材料不合格时,承包人需先催告,无效后方可解除合同。
未竣工工程(如烂尾项目)可依法拍卖以减少损失,但需确保工程权属清晰。装修工程欠款同样适用优先受产权,但租赁物业不得拍卖。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优先权时,需确保农民工工资已支付或落实,否则约定无效。
法院在处理工程拍卖时,受偿顺序为已付全款购房人>承包人>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需注意时限和范围,逾期18个月则丧失优先权。实务中,合同解除需区分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质量缺陷或工期延误需通过整改或索赔解决,不可直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