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多种采购方式,其中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为首选,因其竞争充分、价格透明,但需满足技术规格明确的前提。若项目时间紧迫或技术复杂,可转为政府采购邀请招标条件下的邀请招标,缩短采购周期。
对于无法招标的情形,如技术规格不明确或重新招标失败,需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或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其中,竞争性谈判以最低价成交,而竞争性磋商则按综合评分排序。政府采购询价方法适用于规格统一、价格透明的项目,但需防范供应商串通风险。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严格限定于唯一供应商、紧急需求或配套添购(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重复性小额采购,分两阶段:竞争建群和二次竞价,货物类有效期1年,服务类2年;开放式框架协议则按固定标准非竞争准入。
新增的创新合作采购研发项目针对市场无现货的研发需求,需承担研发失败风险,强调与供应商合作突破技术瓶颈。最后,采购方式的成交原则明确:公开招标和询价以最低价优先,竞争性磋商按综合评分,而紧急项目可跳过招标直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