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规范与程序
开标时间必须与投标截止时间同步,由招标人主持。开标过程需进行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可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员实施。投标人对开标异议须当场提出,招标人即时答复。开标过程需全程记录,包括书面和视频形式。
评标委员会与评审规则
评标委员会需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经济专家占比不低于2/3。评标须依据招标文件标准,禁止调整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如未签字盖章、超限价)直接废标;细微偏差(表述不清、笔误)可要求澄清补正。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全部投标,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投标文件处理与废标条件
未密封、超时送达或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应拒收。已接收的投标文件若存在证文缺失、超限价等实质性缺陷,按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主动要求澄清,仅可针对明确问题通知投标人补充说明。
定标与合同签订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中标人应为评标价最低者。国有资金项目须确定第一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公示至少3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需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
异议与投诉处理机制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异议需在截止前2日或10日提出,监管部门对未经异议程序的投诉不予受理。开标异议须当场提出,评标结果异议需在公示期内提交。投诉需提供明确请求及合法证据,监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涉及技术鉴定的可延期。
特殊情形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或曾受处罚的不得参与评标。投标人财务状况变化需重新评审,影响履约能力的可取消资格。投诉人需实名且具备利害关系,非法证据投诉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