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在于判定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需同时满足“范围加规模”条件。范围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或国际组织贷款项目,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采购200万元以上、服务类100万元以上需招标。民营资本项目若不在法定范围内,即使规模达标亦无需招标。
对于符合必须招标条件的项目,存在七种例外情形可批准不招标,如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使用不可替代专利技术。特许经营项目中投资人依法具备自行建设能力的,可豁免招标。对于国资控股项目,技术复杂或受自然条件限制时,可批准从公开招标转为邀请招标。
自愿招标项目虽非法定强制,但仍需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可自主确定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但法律未区分强制与自愿招标的监管权限。例如,自愿招标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文件发售期限等限制相对灵活,但监管部门仍有权介入。
招标流程需严格遵循时间规定: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需至少20天,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天,文件澄清修改需提前15天通知。案例中因招标文件发售期不足3天、修改澄清时间不足15天、投标保证金超限(应≤80万)构成三处违规。
《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要求政策制定机关避免设置地域限制、强制指定交易平台等排斥竞争行为。侵犯招标自主权的典型情形包括强制使用特定电子系统、要求外地企业本地化注册等,需确保招标活动符合全国统一市场标准。
涉及国家秘密项目可直接豁免招标。招标失败后重新招标仍不足三家投标人的,可批准不招标。采购人子公司参与投标需谨慎,因其可能影响公正性,仅限采购人自身具备资质时可自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