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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03节课12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 00_00_02-00_33_02

主播: 旷视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6-15时长: 33:01
一级建造师 |精讲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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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 用益物权分类

# 担保物权类型

#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 居住权登记设立

# 地役权合同生效

# 抵押权与质权区别

# 动产质押行为

# 留置权法定特征

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
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是物权中最完整的权利,但受公共利益限制。例如,政府可依法征收或征用私人财产并给予补偿。房屋出租时,占有权可分离给他人,但处分权始终是所有权核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分类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涉及对他人物的使用;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区别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如塔吊抵押不转移,质权转移),留置权则是法定扣留权(如修理厂扣车)。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与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或划拨设立,需登记生效,可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流转需遵循“房地一体”原则,不得超剩余期限。住宅用地到期自动续期,其他用地需归还国家。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设立,耕地承包期30年,可依法转让或互换。宅基地使用权属集体所有,灭失后需重新分配。两者均需保障农民生存权益,限制自由交易。
居住权的设立条件与限制
居住权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需登记生效,仅限住宅使用。权利人身属性强,不可转让或继承,一般无偿设立,期限届满或居住人死亡时消灭。
地役权的合同特征与效力
地役权通过合同约定设立(如借用停车场),合同生效即成立,可登记但非强制。权利依附于需役地,随土地转让转移。区别于租赁权,地役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担保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实务应用
抵押权(标的物不转移)、质权(转移占有)和留置权(法定扣留)构成担保物权。留置权遵循“欠A扣A”原则,质权需双方协商(欠A扣B),如以手表质押担保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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