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及适用规则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两条途径。行政复议需在60天内向行政机关提出,采用书面审查方式,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行政诉讼则需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以公开开庭审理为主,仅审查合法性。复议决定非终局,不服可继续诉讼,而诉讼结果为终局裁决。
复议强制的四类案件
新修订法律规定四类案件必须复议前置: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争议。例如开发商因已合法取得的土地被收回需先复议,不可直接诉讼。此类规定旨在分流案件,减轻法院压力。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与排除情形
法院受理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争议、自然资源权属确认、行政协议纠纷等。不受理情形包含行政调解、劳动仲裁、内部行政行为及过程性行为(如事故调查阶段报告)。例如,交警调解交通事故后反悔不可起诉调解行为,需另案民事起诉。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区分
行政协议以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为目标(如特许经营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其签订、变更或解除属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民事合同(如办公楼装修协议)则按民法处理,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行政协议需注意六个月起诉时效限制。
考试重点与案例分析
复议强制前置条件为高频考点,如政府信息公开争议(选项C)属复议强制范围,而普通行政处罚(选项D)可自由选择途径。案例分析强调对“已依法取得自然资源权属”情形的识别,避免混淆普通权属争议与复议强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