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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45节课102仲裁制度(2)

主播: 小夏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6-16时长: 26:21
一级建造工程师|法规|精品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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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仲裁协议有效条件

# 仲裁程序选择方式

# 仲裁庭组成规则

# 仲裁员回避情形

# 仲裁审理流程规范

# 仲裁裁决执行效力

# 仲裁裁决撤销条件

仲裁协议与程序选择
仲裁协议有效条件成立后,仲裁委员会将受理案件并通知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分为简易程序(独任庭,3个月审结)和普通程序(合议庭,4个月审结),当事人可协商选定;若无法达成一致,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程序类型。
仲裁庭组成规则与回避情形
独任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合议庭由双方各选1名仲裁员,并协商选定首席仲裁员(或委托主任指定)。若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不当接触或收受利益等情形,可申请回避。仲裁员名录和规则通过二维码提供,当事人可优先选择熟悉人员,但不得私下接触影响公正性。
仲裁审理流程规范与裁决执行
仲裁原则上应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可协议书面审理。仲裁不公开进行,除非双方同意公开。申请人缺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缺席可缺席裁决。和解可撤回申请或请求制作裁决书;调解达成协议可生成调解书(签收生效)或裁决书(作出生效)。裁决遵循“多数意见优先,无多数则按首席意见”原则,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先行裁决。
仲裁裁决执行效力与撤销条件
裁决执行需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期限为2年(自履行期满起算)。一裁终局原则下,当事人不得起诉或重新仲裁,但可基于六类法定理由(如无仲裁协议、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限为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撤销后纠纷回归原始状态,可重新选择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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