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与赔偿机制
工伤保险是单位通过社保分散职业伤害风险的强制性保险,其核心特征包括:投保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无需缴费、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需满足劳动关系存在及工作原因导致伤害两个条件,方可申请工伤认定。社保机构负责支付医疗费用及伤残待遇,若单位未参保,社保可先行赔付后向单位追偿。
工伤认定标准与争议处理
工伤认定遵循“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场所、原因),并扩展至上下班途中非主责交通事故等情形。职业病、抢险救灾受伤及军人旧伤复发视同工伤。排除情形包括故意犯罪、醉酒或自残自杀。单位需在30日内申报工伤,职工或家属可在1年内申请认定,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对认定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工伤保险待遇与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由单位支付。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直接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标准。工亡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民事侵权与工伤赔偿可并行,但赔偿项目存在差异(如精神损害仅限民事赔偿)。
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仲裁特点
劳动争议涵盖工资、工伤待遇等劳动权益纠纷,解决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劳动仲裁实行先裁后审制,仲裁时效为1年(拖欠报酬可延长至离职后1年)。小额争议(如低于12个月最低工资)及劳动标准争议的仲裁结果对用人单位终局。仲裁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立,由人社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成,裁决需遵循单数委员制。
劳动仲裁终局性规则
终局裁决适用于两类争议: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小额纠纷(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12个月金额);二是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国家劳动标准的执行争议。用人单位不得对终局裁决起诉,但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