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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44节课101和解、调解+102仲裁制度(1)

主播: 小夏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6-16时长: 35:23
一级建造工程师|法规|精品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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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民事纠纷性质判断方法

#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标准

# 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分析

# 建设工程专属管辖范围

# 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力区别

#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流程

# 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特点

# 仲裁协议管辖约定要求

# 和解协议法律约束效力

# 民事纠纷诉讼管辖分类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章节重点涉及民事纠纷性质判断及法律程序选择。民事纠纷分为侵权、合同、劳动纠纷三类,需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例如,侵权纠纷需满足直接损害因果关系,如施工安全疏失导致路人受伤属民事侵权纠纷,而城管执法纠纷则属于行政纠纷范畴。
和解与调解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有第三方介入。和解协议虽具法律约束效力但无强制执行力,而仲裁调解书和法院调解书经签收后具备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调解方式,需通过司法确认流程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其协议内容可通过共同申请法院确认实现效力升级。
仲裁制度强调协议管辖和一裁终局制度特点。有效仲裁协议需明确仲裁意愿、事项及机构,且独立于合同效力存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标准包括书面形式、平等主体约定及不涉及人身权益争议。争议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时,部分纠纷需拆分通过诉讼解决,体现仲裁与诉讼程序的互补关系。
法院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调解书效力等同判决书,但涉及身份关系等特定案件不得调解。仲裁与诉讼管辖冲突时,首次开庭前提交有效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体现协议管辖约定要求的优先性。建设工程纠纷中专属管辖范围明确,需结合纠纷性质选择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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