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章节重点涉及民事纠纷性质判断及法律程序选择。民事纠纷分为侵权、合同、劳动纠纷三类,需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例如,侵权纠纷需满足直接损害因果关系,如施工安全疏失导致路人受伤属民事侵权纠纷,而城管执法纠纷则属于行政纠纷范畴。
和解与调解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有第三方介入。和解协议虽具法律约束效力但无强制执行力,而仲裁调解书和法院调解书经签收后具备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调解方式,需通过司法确认流程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其协议内容可通过共同申请法院确认实现效力升级。
仲裁制度强调协议管辖和一裁终局制度特点。有效仲裁协议需明确仲裁意愿、事项及机构,且独立于合同效力存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标准包括书面形式、平等主体约定及不涉及人身权益争议。争议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时,部分纠纷需拆分通过诉讼解决,体现仲裁与诉讼程序的互补关系。
法院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调解书效力等同判决书,但涉及身份关系等特定案件不得调解。仲裁与诉讼管辖冲突时,首次开庭前提交有效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体现协议管辖约定要求的优先性。建设工程纠纷中专属管辖范围明确,需结合纠纷性质选择适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