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多种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首选方式,具有市场竞争充分、流程透明等特点,适用于技术规格明确的项目。当公开招标费用过高或时间不足时,可选择邀请招标,但其流程仍遵循招标基本规则。
对于技术复杂、需求不明确或紧急项目(如抢险救灾),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成为替代方案。竞争性谈判以最低价成交,而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询价采购则适用于规格统一、价格波动小的现货采购,但需防范供应商串通风险。单一来源采购因缺乏竞争,仅在唯一供应商、紧急需求或配套服务等严格条件下使用。
框架协议采购通过两阶段模式(建群与选供应商)简化重复性小额采购,封闭式框架协议通过竞争确定供应商群,并设置最高限制单价;开放式框架协议则适用于标准化服务采购。创新合作采购是新增方式,针对市场无现货的研发需求,允许风险共担,强调技术突破与绩效提升。
不同采购方式的对比重点在于成交原则,如竞争性谈判强调最低报价,而框架协议采购注重长期合作与动态管理。案例中,单一来源采购的后续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10%,体现了制度对公平性与效率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