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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04节课12建设工程物权制度(3)

主播: 天天助考
最近更新: 7天前时长: 37:13
一级建造工程师|法规|精品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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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

# 动产质押交付设立

# 留置权优先受偿

# 担保合同效力独立

# 抵押权登记生效

# 质权交付生效

# 权利质押登记要求

# 企业动产浮动抵押

# 多担保物权清偿顺序

# 占有返还时效限制

担保合同与物权效力
担保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但法律允许特别约定独立性(如工资支付保函)。担保合同无效时,过错方需按责任分担损失,例如学校违规担保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抵押权设立与实现
不动产抵押需登记设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但需登记对抗第三人。实现抵押权时,房地一体原则要求一并处分抵押物及新增建筑,但新增部分不属抵押财产。重复抵押的清偿顺序以登记优先,未登记的按比例分配。
质权类型与设立条件
质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动产质押需交付生效(如汽车),权力质押需凭证交付或登记(如汇票、应收账款)。学校署名权等不可质押,公益设施非公益部分可抵押。同一财产存在抵押与质押时,按登记或交付时间确定优先顺序。
留置权适用与限制
留置权仅限动产,需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欠A扣A)。留置权人需妥善保管留置物,60天后可处置。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如修理厂扣车后优先受偿。
占有分类与保护规则
占有分为有权/无权、自主/他主、善意/恶意占有。施工单位对工地的占有属他主有权占有。占有被侵占时,一年内可主张返还;物权保护无时效限制。公共区域占用纠纷中,业委会作为物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无权占有人超过一年则丧失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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