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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06节课14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

主播: 天天助考
最近更新: 7天前时长: 45:16
一级建造工程师|法规|精品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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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侵权责任主体法律规定

# 推定过错责任适用情形

#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认定

# 产品侵权责任承担

# 公平责任适用条件

# 紧急避险责任划分

# 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

# 高空抛物责任分配

# 建筑物倒塌责任主体

#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涉及多种责任类型与赔偿规则。侵权责任主体法律规定明确,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特殊情形下采用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例如,建筑物倒塌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自证无质量缺陷;高空抛物若无法查明行为人,可能加害人需按公平责任适用条件分担补偿。
产品侵权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均需赔偿,因运输仓储缺陷导致损害的可追偿。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包括恶意行为与严重后果,如明知产品缺陷仍销售致人死亡。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于自然人,不包含法人单位。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认定涵盖共同危险行为与分别侵权,若多人行为共同导致损害且无法区分责任,需连带赔偿。紧急避险责任划分强调由引起险情方担责,如道路施工未设警示致事故,施工单位需承担全部赔偿。
物件损害责任中,建筑物悬挂物脱落适用推定过错责任适用情形,管理人需证明已尽管理义务。公共道路堆放物致损时,管理人需自证已履行清理防护义务。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时,务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需按实际损失计算,死亡赔偿金可同命同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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