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及中介机构,同时涵盖注册职业人员,但排除监管主体(如住建局)和非管理类建筑工人。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时,主要表现为注册执业人员或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后者可依据实际施工人地位主张工程款权益。
法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需满足设立程序、住所地认定、独立财产责任及法定代表人设置等条件。特别法人包括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等,其债务独立承担,与营利法人(公司)和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形成分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由法人担责,但其个人行为与法人无关;章程对代表权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需明确:项目部为临时性生产组织,无法独立担责,其行为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项目经理为管理岗位,所有职务行为均属企业责任范围。小型项目可不设项目部,但必须设置项目经理。
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债务由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债务超出注册资本时,设立人需以个人财产清偿。合同签订中,需区分法人名义与个人名义行为,职务行为由法人担责,个人行为则由自然人自行承担。
特别法人(如应急管理局)的民事活动独立于上级行政机关,其成立需经法定程序,且必须设立法定代表人。债务纠纷中,法人单位独立担责的特性成为关键,例如装修合同争议不得追溯至上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