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明确承包人被拖欠的工程款(含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实现条件下的抵押权。根据司法解释,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效力高于抵押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款且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人,因其涉及生存权保障。
在施工合同变更程序中,需双方合同变更协商一致要求并明确变更内容,否则推定为未变更。工程变更需设计院出具图纸及发包人签发变更令,承包人需在14天内提出索赔。工程款债权转让规则规定,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债务人,且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
施工合同终止情形包括履行完毕、抵消、提存、免除债务等。例如,开发商可通过工程款提存法律规定将争议款项交存公证处以终止债务。不可抗力合同终止情形需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方可解除,一般影响需协商解决。
施工合同解除条件包含协议解除、根本违约解除合同依据(如转包、违法分包)及法定解除情形。发包人可因承包人根本违约直接解除合同,而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或材料不合格时主张解除。解除权行使期限最长1年,需通过通知生效,争议可诉请司法确认。
合同解除遵循“不得已”原则,需区分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例如,质量缺陷可整改则不可解除,但承包人违法分包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合同依据,发包人可单方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