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分类包括书面、口头和默示三种。书面合同法律要求不仅限于纸质文件,电子合同(如扫码下单)也属于书面形式。默示合同成立情形体现为行为推定,如公交车投币交易。口头形式虽便捷,但易引发举证困难。
合同订立需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合同要约生效条件需满足条款完备性,如乘客明确目的地即为有效要约。合同承诺法律效力要求不得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否则构成新要约。要约撤销限制条件包括规定承诺期限或受要约人已履行准备的情形。
合同成立判定标准分为一般规则与特殊情形。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为基本规则,但书面合同需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成立。例外情形如事实合同(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或招标拍卖场景(中标通知书或落锤即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包括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泄露商业秘密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需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其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区别在于:前者发生于合同未成立或无效阶段,后者以合同生效为前提,涉及继续履行或违约金等救济措施。
合同条款实质性变更将导致原要约失效,如供货商超额送货构成新要约。电子交易记录作为书面合同法律要求的体现,需确保数据可调取查证,与无法追溯的默示合同形成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