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在于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需满足“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双重条件。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或国际贷款项目,规模要求施工合同400万以上、材料设备采购200万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100万以上。若项目仅满足范围或规模单一条件(如民企大型厂房或小规模防洪工程),则无需招标。
对于自愿招标法律适用问题,法律未区分强制与自愿招标,均适用《招标投标法》。但自愿招标可自主选择招标范围、方式及组织形式,不受强制招标的20天投标准备期、5天文件发售期等限制。最高法院及监管部门明确,自愿招标仍受法律规范,但执行灵活度更高。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存在七类例外可批准不招标,如使用不可替代专利技术或采购人自行建设(如PPP项目投资人自建)。涉及国有资金的项目若需调整公开招标流程规范,可转为邀请招标适用情形,如技术复杂或受环境限制仅少数潜在投标人。两种例外需严格区分“不招标”与“邀请招标”适用条件。
招标流程时间要求规定:强制招标项目需保证招标文件发售不少于5天,投标截止前20天发布文件,文件修改需提前15天通知。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项目最高80万)。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要求政策文件不得限制招标自主权保障(如指定电子交易系统),需保障全国统一市场条件,杜绝地域歧视或信用评价排斥竞争。
招标流程中常见违规包括投标保证金超额(如100万)、文件发售期不足(仅3天)、修改文件未延长截止时间(仅5天间隔)。监管部门强调招标文件编制规范需避免设置不合理门槛,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平性。涉及国家秘密或采购人子公司施工等特殊情形需严格遵循例外条款,避免滥用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