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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06节课14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

主播: 小夏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6-16时长: 45:16
一级建造工程师|法规|精品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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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建设工程侵权责任主体

# 建设工程损害赔偿规则

# 产品侵权无过错责任

# 建设工程共同侵权责任

# 建筑物推定过错责任

# 高空抛物公平责任分担

# 自然人精神损害认定

# 恶意产品惩罚性赔偿

# 分别侵权责任比例划分

# 紧急避险责任承担规则

建设工程侵权责任主体与规则原则
建设工程侵权责任主体涉及多方责任划分,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因过错或共同侵权需连带赔偿。规则原则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例如,建筑物倒塌或物件坠落适用推定过错责任,需责任方自证无过错;高空抛物无法确定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方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产品侵权与损害赔偿
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若运输仓储环节导致缺陷,赔偿后可向第三方追偿。恶意隐瞒缺陷且造成严重后果时,适用惩罚性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但精神损害仅限自然人主张。
特殊侵权场景与责任划分
紧急避险行为(如避让施工警示引发事故)由引起险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劳务派遣员工侵权由用工单位担责。公共道路施工未设警示标志,施工方需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堆放物倒塌或公共设施管理失职致损,管理人需自证无过错。
建设工程侵权典型案例
建筑物倒塌、高空坠物、施工事故等场景中,责任主体需根据过错程度或法定规则划分。例如,商场灯箱坠落由管理人赔偿后追责施工方;化粪池爆炸由第三人(如监护人)赔偿,管理人未尽职责则承担补充责任。分别侵权需按行为关联性判定连带或按比例赔偿,共同侵权则直接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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