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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17节课41建设工程发承包的一般规定(1)

主播: 小夏助考
最近更新: 7天前时长: 23:05
一级建造工程师|法规|精品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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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工程总承包模式

# 施工总承包资质

# 资质资格审查条件

# 联合体连带责任

# 总分包连带责任

# EPC总价合同

# 项目经理注册资格

# 总承包招标规定

# 政府采购法规定

# 分包单位选定规则

工程总承包模式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核心区别在于业务范围:工程总承包需涵盖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中至少两项,而施工总承包仅负责施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若任一环节(设计、施工、采购)达到法定规模标准,整个EPC项目需通过招标选定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未招标时,需按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发包。
资质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若单一资质需组成联合体。项目经理注册资格需为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如建筑师、建造师),且需在四库一平台中无严重违法记录或从业限制。业绩条件要求包含类似工程设计或总承包项目经验,且不得兼任其他在建项目经理。
EPC总价合同是主流模式,但抢险救灾项目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总分包连带责任方面,联合体成员需就总承包合同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由总包与分包共同担责。政府投资项目中,已公开项建书编制文件的单位可参与投标,避免信息不对称风险。
联合体承包规定明确:仅适用于大型或结构复杂工程,联合体不具备法人资格,需按资质等级较低方确定同一专业等级。联合体各方需共同签署合同,并就履行合同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分包单位违法行为不必然牵连总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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