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主体分类主要包括参建单位、中介机构及其注册职业人员,明确监管主体(如住建局)和普通建筑工人不属于市场主体。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有两种形式:注册职业人员需对签字文件承担职业责任;未取得资质的自然人(如包工头)作为实际施工人,可向上家主张工程款,发包人需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独立民事责任是区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法人需依法成立,以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由其法定代表人表达意志。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由法人承担后果,但个人行为不在此列。特别法人(如应急管理局)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设立需经法定程序,并设有法定代表人。
项目部作为施工企业的临时生产组织,解散后遗留债务由企业承担。项目经理作为管理岗位需全程参与项目管理,即使小型项目也须设置。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无法独立担责,出资人需承担无限责任。实际施工人法律地位在欠款纠纷中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追责。
特别法人行政管理职责与民事活动分离,其法人资格不影响行政职能。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若涉及善意相对人,法人不得以内部章程抗辩,但可事后追偿。材料供应商与非法人组织签约时,需注意责任主体是否包含出资人,避免因组织解散导致权益受损。